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5年10月09日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9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4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包括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
第三条 对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分类、突出重点、体系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中,负责监督管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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